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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代替發票這算偷稅漏稅嗎

偷稅漏稅 閱讀(2.03W)

一、收據代替發票這算偷稅漏稅嗎

收據代替發票這算偷稅漏稅嗎

發票與收據兩者有本質區別,不同經濟內容的業務應收取或開具不同的發票或收據,收據不能代替發票,如果用收據代替發票,則屬於偷逃稅款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發票是指稅務部門印製的蓋有稅務票據監製章的收付款憑證,用於商業經營性收入,即應稅業務,如勞務、貨物轉移等。發票通常有貨物銷售發票、商業零售發票、服務業發票、文化體育發票等。一般用於單位財務結算。收據主要是指財政部門印製的蓋有財政票據監製章的的收付款憑證,用於行政事業性收入,即非應稅業務,如行政收費、大中國小學雜費收取、罰沒款等。收據通常有行政事業收費收據、教育收費收據、行政非稅收入收據、行政事業往來收據等。一般用於不需要財務結算的收付款憑證,不能用於單位財務結算。發票、收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發票印有稅務局或財政局的票據監製章,必須在稅務局購買或開具。收據購自商店。

用收據代替發票,不開具發票,串用發票,代理開具發票,虛開發票,偽造假票,屬於偷稅漏稅行為,隱藏實際收入。收據是收付款憑證,作為是否收到款項的依據,發票需要到稅務機關領購,發票能證明業務的發生,業務一旦發生納稅人則需要繳納稅款,用收據代替發票,有逃稅的行為,屬於偷稅漏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