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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罪和逃稅罪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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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侵佔罪和逃稅罪的規定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和逃稅罪的規定是什麼?

職務侵佔罪和逃稅罪的規定是利用職務上的一些便利,對於公共的財產來進行侵佔而逃稅罪的話,主要是關於稅收方面秩序的違法,所以採取了一些欺騙的手段虛假申報或者是不申報一些稅收,從而逃避繳納稅收,這是需要進行一個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逃稅罪是指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或者因逃稅受到倆次行政處罰又逃稅的行為。

二、逃稅罪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1、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該條是由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修訂過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納稅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

(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四)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五)繳納稅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扣繳義務人實施前款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且佔應繳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扣繳義務人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

實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行為,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下,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以前已經足額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在我們國家刑法當中規定的罪名是非常之多的,而不同的侵犯客體會將不同的犯罪行為劃分成幾類,一般情況下逃稅的話是關於稅收方面的一個管理秩序的違背,而職務侵佔是財產方面以及職務的廉潔性等等,所以必須要區別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