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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及偷稅漏稅開票人負責不

偷稅漏稅 閱讀(1.77W)

一、公司涉及偷稅漏稅開票人負責不

公司涉及偷稅漏稅開票人負責不

公司涉及偷稅漏稅開票人是需要負責的。偷稅漏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偷稅漏稅罪的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廢,稅收管理制度是國家各種稅收和稅款徵收辦法的總稱,包括徵收物件、稅率、納稅期限、徵收管理體制等內容,任何應稅產品不納稅,不按規定的稅率、納稅期限納稅以及違反稅收管理體制等行為,都是對我國稅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並沒有侵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諸如國家外貿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匯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例如,走私活動的犯罪行為,必然具有偷逃國家關稅的性質,但是國家的進出口關稅是由海關監管、徵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為走私罪而不能定為偷稅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偷稅罪實行數罪併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和記帳憑證。所謂偽造帳簿、記帳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稅,平時沒有按照稅法設定帳簿,為了應付稅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帳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 “變造”帳簿和記帳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帳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併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帳外設帳、帳外經營、真假並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稅專案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採用,以此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第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稅數額,達到偷稅目的。

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一些人會在賬簿上面進行偽造等,從而達成自身的目的。要知道該行為嚴重影響了國家的法律制度,同時對於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生活中一旦發現有企業或者是個人存在偷稅漏稅,一經查明事實,都將給予嚴厲的法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