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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偷稅漏稅個人責任是誰?

偷稅漏稅 閱讀(8.66K)

一、公司偷稅漏稅個人責任是誰?

公司偷稅漏稅個人責任是誰?

公司方面在偷稅漏稅的時候法律個人責任一般都是會在公司法人、公司財物或公司主要負責人當中產生,並不是所有的偷稅漏稅都是公司法人的責任。公司法人一般只是在指示別人去做、明知公司內部人員偷稅漏稅不制止和與法人有直接關係的情況下才會有個人責任。

偷稅漏稅罪這是一個俗稱的罪名,應該講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此罪名。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了偷稅罪,第二百零三條規定了逃避追繳欠稅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絕大多數是採取兩罰制,也就是對單位處以罰金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自由刑或罰金和沒收財產

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按照《刑法》規定要追究兩種人的法律責任:第一是直接負責人。也就是違法行為的指使者,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是財務經理、財務總監。

第二就是直接責任人,也就是違法行為的經辦人,一般是單位的會計。如果一個單位做假賬,首先被抓肯定是會計。

有人認為,單位犯罪時,首先應負責任的是企業的法人代表。這種想法是不對的,不能一概而論。

二、法人代表只有在三種情況對偷稅犯罪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法人代表是涉稅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人。也說是說偷稅行為是法人代表自己做的,公司其他人不知道。

第二,法人代表指使別人來做。該偷稅行為是法人代表授意企業的財務總監、會計操作的。劉曉慶稅案中,電視臺播放劉曉慶的連續劇所付的款項,應做營業收入。為了偷稅,會計請示她將這部分收入掛在往來賬上。她這種行為就屬於指使。

第三,明知道單位有偷稅的行為,法人代表並不制止。雖然在這種情況下,法人代表沒有參與違法行為,但明知道單位有偷稅的行為不制止的,就要承擔法律的責任。

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以刑罰時,主要是以自由刑為主,當然也有適用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在適用自由刑時,大部分與個人犯罪的刑罰相同,一部分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

所以說公司方面偷稅漏稅並不是法人一定要承擔個人責任,而是需要看法人有沒有參與到偷稅漏稅的行動當中去或者知不知情,所以這個問題並不能夠一概而論應該就事論事。偷稅漏稅的處罰是在我們國家刑法當中,可以想到此罪的嚴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