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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匯罪對金融的影響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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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逃匯罪對金融的影響有什麼?

逃匯罪對金融的影響有什麼?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根據1996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3號釋出,根據1997年1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1)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2)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3)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

(4)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

(5)其他外匯資產。

據《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對於經常專案外匯收入,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及時調回境內按市場匯率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得存放境外,不得開立外匯帳戶保留外匯。所謂經常專案收入,包括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境外貸款專案收入的外匯;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交通運輸、郵電、旅遊、廣告、諮詢、展覽、寄售、維修、保險等業務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規費、罰沒款等;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境外投資企業的外匯利潤;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保證金等。違反上述規定,將應調回國內的外匯不調回國內,而存放境外就展這種行為的逃匯。

二、應注意其與走私罪的界限

1、所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外匯管理制度,其與進出口貿易及其關稅無關;而走私罪的客體則是對外貿易管制,後者這種管制的目的是通過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督、管理與控制,防止偷逃關稅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該進出口的物資進出口。它與進口貿易及其關稅緊密聯絡在一起。

2、所侵犯的物件不同。本罪的物件僅限於外匯;走私罪的物件卻比本罪廣泛得多,它包括外匯在內的一切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貨物與物品或者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及物品。

3、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匯的行為。逃匯的外在形式是將境外取得的外匯應當調回境內而不調回,或把境內的外匯私自轉移到國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觀行為卻是行為人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貨物、物品進出國 (邊)境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其僅限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以及這些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除此之外,均不能構成本罪。自然人構成犯罪時,顯然必以單位構成犯罪為前提,否則,亦不能構成本罪;走私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此外,單位亦可構成其罪。

5、本罪為具體罪名;而走私罪則為種罪名,其包括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等多個具體罪名。

企業和個體在經營的過程中都是要遵守相應的規章制度,如果有不法分子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是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至境外都是屬於逃匯罪的範疇,那麼在發生了逃匯罪後司法機關也是會對當事人和當事企業處以逃匯金額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