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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房子有貸款怎麼判

財產分割 閱讀(2.55W)

離婚財產分割房子有貸款怎麼判

離婚財產分割房子有貸款怎麼判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的:

1、婚前一方就按揭購房的,離婚的時候,通常這處房屋判歸持證一方所有,那麼對於婚後共同還貸的本金和增值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核算出來以後,給對方相應的補償

2、婚後買的房按揭貸款,如果是兩個人共有權證,雙方條件相當,那麼無論房屋誰得房,都要給對方一半的房屋補償款。這個補償款,是指當前的市場價,扣除未還貸款後的淨值。離婚之後,得到房屋的一方,自已去還後面的貸款。

3、婚後按揭還貸,但是房本寫在一人名下,那通常會傾向於繼續由持證一方所有,另一方拿補償款。這麼做的理由,主要是考慮便於執行的問題。如果判決給另一方所有,這就涉及到辦理變更登記,貸款沒還清以前,銀行通常是不會同意變更的,因為這涉及新房主是否有能力繼續還貸的利益問題。

當然,這個不絕對,不過確實能影響法官這樣一個因素,未掛名一方,最好先去銀行了解下變更過戶的條件,再和法官去溝通,這樣效果最好。

4、只有合同,但是還沒有取得房產證。這種問題,只能先協商解決,協商不了,法院不管,等到你們拿到房產證以後,再另案處理。

關於夫妻共有房產的認定:

1、首先要明確:房子購買的出資,和房產是誰的財產,並不是必然聯絡的。有的夫妻兩個人出資,房產卻寫著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購買房子。

2、通常我國法律認為,房屋屬於誰的財產,要看房屋產權證上名字是誰,房子就是誰的。並不考察房屋出資情況。

3、明確這一點,就不會在婚姻財產權益處理時候,發生重大誤解。不少婚姻當中的弱勢群體,基於對對方的信任和喜愛,在買房子時候沒有考慮到這點。當締結婚姻後,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候,才突然發現自己在財產上發生了重大損失。

4、有兩種情況出現:

第一種是:如果是婚前所購買的房子。雖然是雙方共同出資,但是以一方名字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法律上就認定是名義購買方一方的婚前財產,另外一方的出資是房產擁有方對於他的債務。

第二種情況是:如果是在婚後所購買的房子,不管買房子的錢是誰出的錢,不管產權證是誰的名字,都認定為是夫妻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