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拒交稅金分為兩種情況:惡意和非惡意,處理方式分別如下。
1、非惡意:
真實虧損的企業可以不交。
賬面長期虧損,不交企業所得稅而又正常經營的企業,可能會引起稅務的關注,他們可能參照同行業企業的所得稅繳納情況,對相關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評估,並可能進行稅務檢查。
2、惡意:
稅務機關會責令限期繳納外,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經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法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範圍比公司所得稅大。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
(3)私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股份制企業;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企業所得稅的徵稅物件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扣押,並歸還所扣押的商品、貨物;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繳納稅款是作為納稅人應盡的義務,一般公司的經營如果達到一定的標準是要繳納稅款的,但是如果營業額度不大或者真實虧損的企業的話,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要求,是可以選擇免稅的,但是如果費法定免徵情形卻惡意不繳納,稅務機關會責令限期繳納外,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