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是如何判斷的?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指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標準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等(目前標準定為工業100萬元,商業為180萬元)。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指應稅銷售額達不到以上標準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下同)累計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標準。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
(2)除本條第一款第(3)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佔年應稅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怎麼納稅?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
第四條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一)按照政策規定,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
(二)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
第五條 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
第六條 納稅人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的程式如下:
(一)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附件1),如實填寫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等資訊,並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二)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資訊一致的,主管稅務機關當場登記;
(三)納稅人填報內容與稅務登記資訊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七條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說明(附件2)。
第八條 納稅人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後15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結束後5日內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次月起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直至納稅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第九條 納稅人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計算應納稅額,並可以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每個人都是潛在的納稅主體,身份不同,稅額的繳納比例是存在差異的,在納稅申報時,必須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不能故意將資訊填寫錯誤,否則就有可能會構成謊報、漏報,此種行為一旦被發現是會受到相關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