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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稅收行政處罰有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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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大家都知道稅務對於一個國家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在生活中我們也有聽說很多漏稅逃稅的現象,但是這樣的行為一旦被查出來後果的嚴重性可以說是不堪設想的。我們國家對於這一方面是有著行政處罰的。那麼青島稅收行政處罰有何內容?

青島稅收行政處罰有何內容?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關於釋出《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的公告

為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精神,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規定,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制定了《青島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現予以釋出,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8月22日

青島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稅務機關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切實維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以下統稱“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所屬各級稅務機關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全市各級稅務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稅收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違法事實、證據等因素,選擇處罰種類和幅度並作出處罰決定的權力。

第四條 本辦法規範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範圍涵蓋:

(一)罰款;

(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停止出口退稅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稅務行政處罰。

第五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性原則,不得超越法定幅度和範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的,可以選擇單處或並處;規定應當並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六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合理性原則。行政處罰應當公平、公開、公正,處罰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必要的干擾;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做到過罰相當。

第七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引導稅務行政相對人自覺遵守稅法,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八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九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具有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情節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從重、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稅收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二)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稅務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未被發現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稅收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或者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後繼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

(三)阻礙稅務執法人員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銷燬稅收違法證據的;

(五)在共同實施稅收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對情節複雜、爭議較大、處罰較重、影響較廣或者擬減輕處罰等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經過集體審議決定。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在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處理結果,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行政處罰決定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六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個人(含個體工商戶)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的,適用簡易程式。

除上款所述情形以外,按照一般程式作出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對個人(含個體工商戶)作出二千元以上罰款或者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作出一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稅務行政相對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稅務行政相對人要求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發現當事人的稅務違法行為已涉嫌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不得以稅務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對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情況通過依法行政考核、執法督察、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執法過錯責任。

第二十一條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和青島市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結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青島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見附件)。

全市各級稅務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按照《青島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發生變化的,按新規定執行;本辦法未盡事宜,從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青島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青國稅發〔2015〕35號)、《關於對新開業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逾期申報處罰補充規定的函》(青國稅法便函〔2015〕18號)同時廢止。

對於青島稅收行政處罰我們是要在青島當地的政府規定當中看出的,並不是在我們國家的相關規定中可以找到的。我們國家的政府部門的規定是一個總體的概括,但是各地區的各種情況都是有所不同的所以說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還是要看當地的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