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稅務糾紛>稅務訴訟>

偷稅漏稅嚴重刑法規定是什麼?

稅務訴訟 閱讀(6.31K)
偷稅漏稅嚴重刑法規定是什麼?

一、偷稅漏稅嚴重《刑法》規定是什麼?

偷稅漏稅嚴重《刑法》規定是按照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避稅和逃稅有明顯區別是什麼?

1、適用的法律不同。避稅適用涉外經濟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後者僅適用國內的稅法規範。

2、適用的物件不同,前者針對外商投資、獨資、合作等企業、個人;後者僅為國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各自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納稅義務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不完善,通過對經營及財務活動的人為安排,以達到規避或減輕納稅的目的的行為;後者則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納稅到期前,有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及收入的行為,達到逃避納稅的義務。一般情況下不構成犯罪,嚴重的構成偷稅罪,手段情節突出的可構成抗稅罪。

三、公司法律形式避稅的方式有哪些?

1、利用稅法本身存在的漏洞。利用稅法中的選擇性條文如增值稅購進扣稅的環節不同,房產稅的計稅方法(從租從價)不同;利用稅法條文的不一致、不嚴密,如對起徵點、免徵額等;還有利用一些優惠政策沒有規定明確期限的,如投資能源、交通以及老少邊窮地區再投資退稅等,無時間限制。

2、轉讓定價避稅。關聯企業高進低出,或者低進高出,轉移利潤,涉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或增值稅等;改變利息、總機構管理費的支付,影響利潤;改變出資情況,抽逃資本金等,逃避稅收。

3、資產租賃避稅。如關聯企業中,效益好的向效益差的高價租賃裝置,調節應納稅所得,求得效益好的企業集團稅收負擔最小化;關聯企業之間資產相互租賃,以低稅負逃避高稅負,如以繳納營業稅逃避繳納所得稅。

4、避稅地避稅。納稅人利用國與國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特區、開發區、保稅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這些低稅負地區虛設常設機構營業、虛設中轉銷售公司或者設定信託投資公司,轉移利潤從而減少納稅。

因為偷稅漏稅被追究刑事責任,說明當事人在5年內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拒不配合稅務機關的調查,如果是第一次偷稅漏稅,只要補交了稅款和滯納金,並且也接受了行政處罰,一般是不會被判刑的。

日常生活當中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如果說沒有履行這項義務的話,必然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懲罰的,首先是需要有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稅收,如果長時間不繳納稅收的情況下,那麼也有可能會構成我們國家刑事犯罪行為,比如說有逃稅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