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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漏稅刑法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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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逃稅首次逃稅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繳納稅款後不予處罰,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批准,稅務機關可強制查扣令其繳稅。如果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偷稅漏稅刑法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對逃稅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積極補繳的,可以從輕處罰。逃稅30萬量刑為:偷稅漏稅三十萬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積極補繳稅款可以從輕處罰。對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前兩款多次實施的,未經處理的,按累計金額計算。逃稅罪這一罪名通常被稱為“偷稅罪”,應說我國現行刑法並未對其作出規定。在我國《刑法》第231條中規定了偷稅罪,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帳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或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實踐中,關於偷稅漏稅的處罰,其實一般都是在構成了刑事犯罪之後的處罰,畢竟刑事處罰是所有處罰裡面最重的。其中如果單位有偷稅漏稅行為,並且被認定構成犯罪的話,在對單位進行處罰的時候往往採取的是雙罰制,這點與對自然人的處罰不太一樣。

在我國,不管是偷稅行為還是漏稅行為,都是我國的法律法規不允許的。在情節嚴重或者數額較大的時候,偷稅漏稅的行為還會被認定為刑事犯罪,此時是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並且也是要予以追繳稅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