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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漏稅的處罰標準

偷稅漏稅 閱讀(4.68K)

對偷稅漏稅的,稅務機關除補徵稅款和滯納金外,還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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