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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漏稅罰款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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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稅漏稅罰款標準是什麼?

偷稅漏稅罰款標準是什麼?

1. 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

2. 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4.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5.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6.稅務、海關、銀行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本罪犯罪人相勾結,構成本罪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7.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應占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 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納稅人繳納稅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二條 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二、什麼是偷稅罪?

(一)偷稅罪的概念

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或者其他欺騙、隱瞞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數額達到量化標準的行為。

(二)偷稅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侵犯的是國家稅收徵管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

偷稅行為,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包括偽造、要造、隱匿、擅自銷燬用於記帳的發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

(2)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

(3)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

(4)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5)繳納稅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3、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偷稅漏稅的現象對於我們來說應該不陌生,法律規定納稅人應該按照規定納稅,可以合理避稅,但是不能偷稅漏稅,偷稅漏稅屬於違法行為,針對偷稅漏稅的金額不同,處罰也不同,現實生活中,如果遇到偷稅漏稅的現象,可以蒐集好資料和證據,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