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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車扣留最多幾天

按照《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一般交通事故如有人受傷的或者有任何一方提出異議的,交警最多不能扣超過15個工作日,如果涉及到死亡的交警有權扣留30個工作日。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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