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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暫扣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天;情況複雜的,經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天。《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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