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汽車駕駛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有本市常住戶籍;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有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經出租汽車職業培訓合格;遵守法律、法規。被取消客運服務資格的駕駛員,自取消資格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出租汽車駕駛員。《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