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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律師解答 閱讀(7.72K)

辦理車輛過戶、變更登記規定及程式如下:
1.領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表》一份,按表格欄目要求填寫,加蓋與原註冊登記相同的印章,私車需交驗車主身份證;
2.到交警支隊車管科登記受理崗交驗經辦人稽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過戶:
申請車主印章與原登記車主印章不相符的;
未經批准擅自改裝、改型更變更載質量、乘員人數的;
違章、肇事未處理結案的或公安機關對車輛有質疑的;
達到報廢年限的(對已達到報廢使用年限,但車輛技術狀況較好,使用性質為自用的汽車,經特殊檢驗合格後,在達到報廢使用年限後兩年內,准予申辦過戶登記,但不準轉籍);
未參加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
新車入戶不足3個月的(進口汽車初次登記後不滿二年的,但法院判決的除外);
人民法院通知凍結或抵押期未滿的;
屬控購車輛無《申報牌照證明章》的;
進口汽車屬海關監管期內,未解除監管的;
3.符合過戶條件的車輛送機動車檢驗崗檢驗、認定;
4.檢驗合格後,本縣(市)過戶或變更的直接到牌證管理崗等候通知交費。跨縣過戶的先到登記稽核崗編新車號,檔案管理崗稽核後簽發牌通知書,牌證管理崗收舊牌,發新牌、照相後等候取證(進口車發待辦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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