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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怎麼處理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9.58K)

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怎麼處理

在緩刑考驗期內,一般是不用對罪犯進行羈押的,相比之下罪犯的人身還是比較自由,但此時需要罪犯嚴格遵守相關的規定,在考驗期內不能再犯新罪。那要是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怎麼處理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怎麼處理

緩刑期間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數罪併罰。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緩刑作為一種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對犯罪分子判處一定的刑罰而附條件地不執行。由於原判刑罰尚未實際執行,因此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不屬於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情形,不適用刑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怎麼處理 第2張

二、緩刑期滿發現漏罪怎麼辦?

緩刑期滿以後發現漏罪的,不再進行數罪併罰。

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據此,撤銷緩刑的時間條件應是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以後發現漏罪,則已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撤銷緩刑條件。

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怎麼處理 第3張

“在緩刑考驗期滿後,才發現該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所犯的新罪”與“在緩刑考驗期滿後,才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兩者適用條件並不相同,因此不能得出相同的結論。在後一種情形下,應視為緩刑已經執行完畢,只能對餘漏的犯罪事實進行定罪科刑,不適用數罪併罰。

然後對新犯的罪刑量刑處罰,之後在與前罪進行數罪併罰。不夠要注意的是 ,在進行數罪併罰的時候一般是先並後減,這樣與先減後並比起來,罪犯實際服刑的期限就會相對長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