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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公安調解賠償有哪些特徵

道路交通事故公安調解賠償的特徵如下: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交通警察按照程式主持調解。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
2、經調解後根據是否達成調解協議,交通警察製作“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3、調解達成的協議容易履行同時又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只靠雙方自覺履行。
4、簡易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責任及調解結果”欄內載明有關情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道路交通事故公安調解賠償有哪些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