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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死亡賠償金需要結合受害人的身份來確定,賠償標準分為城鎮和農村標準;城鎮居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賠償;而農村居民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來計算。
實務中,普遍採取審查以戶籍為主,收入居住情況為輔的原則,農村戶籍人員在城鎮就業或者安家、定居的情況及其普遍,這部分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生活支出與城鎮戶籍的人並無什麼不同,因此以死者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切合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此外,數個受害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如有一人符合城鎮標準的,那麼其他的受害人也一併適用城鎮標準賠償,即“同命同價”。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交通意外致人死亡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