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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能否做營養費鑑定

交通事故營養費可以鑑定。交通事故營養費需要一定的證據,一般需要出具醫院的營養意見書及營養費支出憑證。
營養費的認定必須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醫療機構的意見,其內容應包括是否需要額外增加營養,需要加強營養的期限等。醫療機構的營養意見應當是以輔助治療的需要為前提的,對個案而言,如果醫療機構沒有出具營養意見,可以推定為不需要輔助治療的營養,不應對營養費進行賠償。如果醫療機構出具了營養意見,也不能不加以審查及質證就予以採信,因為醫療機構意見僅是參照,不是根據。由於受到醫患關係、人際關係、社會關係、醫療市場競爭等影響,很難保證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公正、科學、準確。因此,法官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對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進行審查。
交通事故賠償專案,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專案,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鑑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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