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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做傷殘鑑定費用哪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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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做傷殘鑑定費用哪方出?

一、交通事故做傷殘鑑定費用哪方出?

交通事故做傷殘鑑定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鑑定費由申請人墊付,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雙方應負擔的金額。但是,這個《辦法》已經廢止。現行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鑑定費實行“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鑑定機構。司法鑑定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鑑定費由負擔舉證義務的一方墊付。由法院根據案情,法院判決如果全部敗訴當然是全部由敗訴方承擔。如果有一部分訴求得到支援,各承擔一部分。

二、法律依據

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

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程式在相關的法律規定中的認定非常明確,一般情況下,本著利於傷員進行救治和鑑定的原則,鑑定人員可以由傷員先行支付,後期在司法機關判決時可以由傷員提供的相關證據和醫療機構的證明檔案來申請補償,這種措施在法律上是被允許和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