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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故對方不簽字幾天能提車

不超過25天。不管對方在不在《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都是能夠正常提車的。
因為簽訂《事故責任認定書》僅代表事故雙方知曉了該起事故的責任鑑定。而如果一方不接受、有異議的話,需在收到責任認定書的3日內向交警部門提車複核,否則不管籤不簽字,《事故責任認定書》都具備法律效應。
一般交通事故車輛被扣押的期限不應超過25天(20天的檢驗、鑑定期限及5天的通知取車期限),但如果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檢驗、鑑定期限的話,那麼事故車輛扣押期限最高可延長至65天(60天檢驗、鑑定期限及5天通知取車期限)。

小事故對方不簽字幾天能提車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 第2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