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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調解會產生什麼後果

交通事故調解可能出現的四種結果有:
1、交通事故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
賠付款由當事人自行交接,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轉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轉交,並在調解書上附記。
2、交通事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交通事故調解終結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
3、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4、調解書生效後,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九十三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字,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調解依據;
(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基本事實和損失情況;
(三)損害賠償的專案和數額;
(四)各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及比例;
(五)賠償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調解日期。
經調解各方當事人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調解,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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