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社會保障>養老保險>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法怎樣進行計算?

養老保險 閱讀(2.88W)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法怎樣進行計算?

一、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法

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1、計算每月繳費指數:取員工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的每月繳費工資,除以當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計算平均繳費指數:將員工自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相加,除以其繳費年限的月數,得出平均繳費指數。

3、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二、過渡性養老金享受比例

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不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1.2%; 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30% (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25)×1%。

三、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

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R×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

其中:R為計發係數,其值在1%到1.4%之間,由各地測算後確定;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某中人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本人繳費工資平均指數。

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對統一制度之前實行辦法一和辦法三的地區而言,本人繳費年限為該地區實施統帳結合、建立個人帳戶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對原實行辦法二的地區而言,本人繳費年限為實施統一制度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社會保險法》中規定的基本養老金只包括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而按照國務院有關檔案,在實踐中還存在所謂的“過渡性養老金”。對此《社會保險法》並沒有規定,但這並不是立法者的疏漏,而是因為過渡性養老金正如其名字一樣並非基本養老金的常態,它只是特定歷史背景條件下的產物,在未來終將停止發放,因此,沒有必要在新法中予以規定。按照國務院有關檔案的規定,在《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在《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領取基礎養老金(現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還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其支付水平由各省級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經測算後確定,並報原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實踐中各省級政府都根據自身情況制定有相應的支付方案和計算方法,總體差別不大。

在我國相關的勞動者受到我國的法律保護,我國對相關的退休人員發放相關的退休金保護相關勞動者的生活來源。相關的勞動者在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繳納15年以上社保的勞動者發放相關的退休金,保護其合法權益和社會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