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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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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建設需要土地,農村土地被徵收,農民沒有了賴以生存的耕地,又該如何生存呢?尤其年邁的老人們,在沒有了土地,而不得不選擇外出務工的情況下,他們又該怎麼選擇呢?下面我給大家介紹一下內蒙古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多瞭解一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更多詳細政策,還要以官方公佈為主。

內蒙古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是怎樣的?

一、內蒙古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用繳納有哪些方式?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堅持以“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在政策上予以扶”為原則。其交費方式犬體面以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定期交費。收入比較穩定或比較富裕的地區和人群通常採用這種方式。例如鄉鎮企業可按月、按季交納保費,富裕地區的農民可按半年或按年交納保費,其交費額既可以接收入的比例,也可以按一定的數額交納。第二種是不定期交費。這是多數地區因收入不穩定而採取的方式。豐年多交,欠年少交,災年緩交。家庭收入好時交,不好時可不交。第三種是一次性費。多數是歲數偏大的農民,根據自己年老後的保障水平將保費一次交足,直到60歲以後按規定領取養老金。

此外,當遇到各種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個人實在沒有能力交納養老保險金,經社會養老保險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暫時停交保險費。當經濟情況好轉時,應當恢復交費。對於停交期的保費,有條件的也可以自願補齊。

二、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如何處理?

都市計畫區內的被徵地農民,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應按規定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有條件的地區可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參保範圍,通過現行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解決其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對都市計畫區外的被徵地農民,凡已經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和實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區,要按有關規定將其納入相應的保障範圍。

有些城市已經推出被徵地農民的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制度模式上實行社會個人統籌與賬戶相結合;在籌資機制上採取個人、村集體、街道、區市共同負擔;在參保資金來源上,被徵地農民和村集體的交費主要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巾列支;街道補 助從土地收益或社會保險儲備金中列支。領取養老金的年齡標準是被徵地農民男60歲,女55歲。

三、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如何交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單位繳費比例為12%;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為4%~8%,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並全部計入其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原來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和用人單位,可按本辦法調整繳費標準。

例如,204月青島市政府頒佈實施了《青島市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規定》。根據該“暫行規定”中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本人共同交納。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農民工總人數與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60%之積為基數,按照20%的比例交納。農民工個人交納養老保險費,以本人月工資收入為交費基數(本人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 60%為基數;本人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按照8%的比例交納,由用人單位代扣代交。

通過以上我們可以看出,這些就是內蒙古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已經囊括了關鍵內容。當離開土地後的農民,選擇外出務工也是個不錯的選擇,或者利用政府給出的徵地補償金,進行再創業。政策框架不變,具有參考價值,希望有需要的朋友們能夠多閱讀幾遍。如果還有其他不懂得,可以諮詢我們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