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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部分歸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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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社會統籌部分歸誰管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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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有什麼區別?

社會統籌養老保險是指經法定程式確立,是強制執行的,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退休人員按在職期間繳納和積累養老保險費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制度。以下簡稱養老保險。養老保險的參保範圍城鎮各類企業及職工和臨時工。其中,城鎮各類企業指國有、集體、外商和港澳臺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職工和臨時工是指上述企業錄用的固定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含農民合同工)等一切與企業形成勞動關係的用工人員、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中的中方職工,及城鎮自由職業者、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失業人員。不參加養老保險的範圍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港澳、臺和外籍人員、企業離退休返聘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  基本養老保險與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共同構成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並且是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