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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補繳養老保險新規究竟發生了哪些改變

養老保險 閱讀(7.11K)

一、教師補繳養老保險新規究竟發生了哪些改變

教師補繳養老保險新規究竟發生了哪些改變

經過多年的政策準備,關於教師補繳養老保險及相關政策。2015年1月14日,《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釋出,標誌著養老金“雙軌制”正式終結,3700萬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企業員工一樣,將納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與養老金“並軌”改革相配套的,是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同步實施。經過多年的探索,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此時的養老金與工資改革方案被相關專家認為已經成熟,能從制度上根本解決“雙軌制”所導致的社會不公平問題。對於“中人”(已退休的“老人”沿用老辦法,新參加工作的“新人”採取新辦法)來說,養老保險將來的待遇結構將是“2 1 1”—基礎養老金 個人賬戶養老金,另外兩個“ 1”分別是過渡性養老金和職業年金。

這次改革以後,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將同企業及其員工一樣,都將履行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的20%繳納養老保險費、個人按本人工資的8%繳納養老保險費。與過去較高的替代率(即養老金佔本人退休前工資的比例)相比,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的替代率水平將會明顯下滑。

為了彌補改革前後的養老金待遇差,在過渡期內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在享有基本養老金之外,還將發給過渡性養老金,以確保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待遇水平不降低。過渡性養老金,也就是對於“中人”來說,因過去年份沒有繳費而視同繳費計算的養老金。此外,通過建立作為補充養老保險的“職業年金”制度也需要同步建立。

通過上面的介紹,相信大家已經瞭解什麼是養老金並軌制了,所謂“退休養老金雙軌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質的人員採取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從總體上說,退休養老金雙軌制是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轉型期的特殊產物。這是因為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的改革是從企業開始的,企業先實行了社會化,而機關和事業單位仍然是單位管理,在這個過程中,就形成了一個差距。

二、教師養老金並軌方案及教師補繳養老保險新規

1:個人按繳費工資8%繳納

按照昨日公佈的檔案,此次養老金改革涉及全國所有按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近4000萬的“體制內人員”將從吃財政飯轉變為繳養老金,從單位養老轉向社會化養老。

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將由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相結合。

根據決定,基本養老保險方面,單位按工資總額的20%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本人繳費工資高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納入繳費基數,低於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費,即“300%封頂、60%託底”。

在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楊立雄看來,這一句“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決定中最重要的內容。“這確定了統賬結合的結構,這個標準也與和城鎮職工繳費結構完全一樣。”

這意味著,並軌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與企業職工的養老繳費和發放基本一致。體制內人員的養老保險將轉變為單位和個人繳費、財政承擔養老保險基金的兜底責任的多渠道籌資,形成單位、個人、政府共擔的新機制。

2:單位職工須繳職業年金

決定提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此前,一些國企年金制度被外界詬病為“變相福利”。那麼此次改革中提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又是否面臨同樣的質疑?

楊立雄介紹,從國外的情況來看,企業年金是非常普遍的做法。他認為,我國企業中建立年金制度的不足10%,而其中多為國有壟斷企業。但是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不能被稱為“變相福利”。

楊立雄舉例說,一些事業單位和機關的工作人員是高學歷,目前醫生和教師是事業單位的主要組成人員。假如一個人讀完博士已經30歲的話,他離退休只有30年。如果一個城鎮工作者16歲可以工作,同樣在60歲退休,繳44年的養老保險。“那麼退休後,他領取的養老金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還高,這也是不公平的。”

事業單位編制政策的變化以及新規的釋出對於教師崗位的人群來說,事關重要。從上述來看,教師繳納養老資金以及繳納制度的新規改變雖然並沒有對其造成過多過大的影響,但教師養老保險新規同樣值得社會的思考未來新的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