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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交養老保險拖欠

養老保險 閱讀(3W)
企業交養老保險拖欠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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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中途不給交養老保險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二)申報後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你可以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反映,要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督促企業繳納,如果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不管,你可以告他行政不作為。另外不知你那邊養老保險是否可以補繳,如果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告知你不能補繳,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規定,先向勞動仲裁申請仲裁,然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