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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何?

養老保險 閱讀(3.29W)

1、凡本辦法實施後參加工作的人員,其退休後的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如何?

月養老金=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120

2、凡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1995年底前退休和退職的人員,先按原辦法計算月養老金,再按個人累計繳費額的一定比例增發月養老金。增發比例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企業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加上本辦法實施前的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增發11%;在此基礎上每增加5年相應增加1個百分點,但增發比例最高不超過16%。

(二)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加上本辦法實施前的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增發2%;在此基礎上每增加5年相應增加1個百分點,但增發比例最高不超過7%。

(三)企業退職人員增發10%;機關和事業單位退職人員增發1%。

前款所述人員不論在哪個月份到達退休年齡,退休當年按12個月繳費,並按前款規定增發養老金。

離休幹部、勞動模範、高階專家以及按國家規定可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人員等所享受的優惠待遇,仍按原規定執行。

3、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1996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按其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乘上規定係數,推算為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其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

月養老金=個人養老保險帳戶儲存額×係數÷120

按前款規定計發的養老金,如果低於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 所規定辦法計算的養老金標準的,可以改按第二十八條 規定的辦法計發。

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的儲存額,只能用於按月支付退休人員養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4、向退休人員支付養老金時,應當按個人養老保險帳戶中個人繳費額與單位繳費額的比例相應扣減儲存額。

5、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最低標準由市社會保險委員會規定。按規定領取的養老金低於最低標準的,可以按最低標準發給。

養老金的最低標準,隨經濟發展和本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升的情況作調整。

6、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每年根據本市上一年度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上升幅度進行調整,於當年4月1日起開始執行。當年退休的人員的養老金自下一年度起調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比上一年度下降時不作調整。

7、退休人員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卹金、救濟金等,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支付。

綜上所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隨著經濟發展而有所改善,一般是根據當年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而計算養老金,部分地區還會有相應的增發規定。各位退休人員可到當地的社保局諮詢相關的增發比例,以計算出自己最終的養老金。更多法律知識您可以登入本站網站諮詢相關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