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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領取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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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領取條件有哪些?

一、失業金領取條件有哪些

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凡是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都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來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二、失業保險怎麼領取

1、用人單位需書面告知失業人員待遇權利,並將失業人員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管理其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備案。

2、失業人員自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送至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需在60日內完成。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申請7日之內,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確認以後從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同時為失業保險人員提供其他保險待遇。

三、應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1、重新就業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四、法律的相關規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在失業的情況下要想領取到失業金,首先一個大前提肯定就是之前有參加過失業保險,不然的話也就沒有領取的資格了。除此之外,還要求參加的失業保險繳費至少有1年。另外一個比較重要的就是,這裡的失業是指非因本人願意而導致就業中斷,如被裁員、單位破產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等等。因此,要是自己主動辭職走人,這樣的情況下是不符合領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