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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

失業保險 閱讀(3.27W)
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的期限最長為多少?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時間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總之,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當然,每個地方的失業保險條例可能存有差異,具體的當地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期限,可以向當地的社保局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