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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傷管理條例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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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傷管理條例39條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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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工傷管理條例61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款項;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增加或者減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工傷保險費及其利息或者滯納金全部存入工傷保險基金專戶的;  (三)挪用工傷保險基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核定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或者領取期限的;  (五)未按照規定上解工傷保險儲備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