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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契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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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契稅暫行條例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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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稅率是多少?


    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無論是以贈送、買賣或者是繼承的形式,所有人發生變化後,按照我國法律固定,新的持有人都需要繳納一定金額的契稅,具體繳納的基礎是房屋和土地的現值價格,那麼,契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稅率是多少?具體解答如下:


  契稅稅率之規定如下:


    一、買契稅,按買價徵收百分之六。


    二、典契稅,按典價徵收百分之三。


    三、贈與契稅,按現值價格徵收百分之六。


    第六條先典後買之買契稅得以原納典契稅額,劃抵買契稅款,但以承典人與買主同屬一人者為限。繼承原承典人之直系親屬及配偶以同屬一人論。


    第七條交換之土地房屋,兩方價值相等者,免徵契稅,不相等者,其超過部分,按買賣稅率納稅。


    第八條凡機關、部隊、學校、黨派、受國家補貼的團體,國營和地方國營的企業與事業單位,以及合作社等,凡有土地房屋的買、典、承受贈與或交換行為者,均免納契稅。(註解:關於免稅的補充規定:甲)政務院財經委員會1954年8月26日(54)財經財(財)字第128號函《復陝西省關於免納契稅範圍問題的函》規定,私立學校購房屋,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免徵契稅;乙)財政部1954年9月29日(54)財農範字85號《關於契稅工作中幾個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規定,農民的房屋被國家徵用後,以所領的補償費購買房屋,經鄉人民政府證明,免徵契稅;丙)財政部1963年財農申字第371號《關於華僑用僑匯購買房屋免徵契稅問題的覆函》和1963年財農申字第797號《函覆關於華僑用僑匯購買房屋免徵契稅的問題》規定,華僑、僑眷、港澳同胞及其家屬用僑匯、外匯購買房屋,均給予免徵契稅的優待;丁)財政部1985年3月9日財農字第22號《關丁城市個人購買公用住宅徵免契稅問題的函》規定,對經國務院批准的直轄市和各省、自治區確定實行公有住宅補貼出售的試點城市,個人購買公有住宅一律免徵契稅。)


    第九條凡屬共有土地房屋,如分析時應將原契連同分析單據呈驗核準後,另換新契,免徵契稅,只收契紙工本費。


    第十條已稅契紙,如有毀壞或遺失者,得報請區村政府召集產鄰出具證明,申請補契,不另徵稅,只收契紙工本費。


    第十一條完納契稅,應於產權變動成立契約後三個月內辦理投稅手續,並按當地政府規定交款期限繳納契稅。


    第十二條凡進行田房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等行為而隱匿不報者,或實系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而以繼承、分析等名義立契企圖矇騙逃稅者,除責令據實完納契稅外,按情節輕重予以處罰,罰金以不超過應納稅額的三倍為限。


    第十三條凡匿報產價者,除責令據實補交短納稅額外,按情節輕重予以處罰,罰金以不超過短納稅額的二倍為限。


    第十四條凡已辦理契稅手續而逾期不交納稅款者,除限期追繳應納稅款外,並酌情課以滯納金,滯納金以不超過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五十為限。


    第十五條偽造證據,侵佔他人產業,或以應沒收之敵逆房地產、冒名補契投稅者,除沒收已交稅額外,並送請人民法院處理。


    第十六條本條例施行細則,得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並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備查。


    第十七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施行。


    以上就是“契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稅率是多少?”的具體回答以及我國對契稅的有關規定,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契稅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必須收取的一種稅種,所以,建議承受人儘快去相關部門辦理繳納事宜,無論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拒絕繳納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