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社會保障>生育保險>

享受生育保險的條件是什麼?

生育保險 閱讀(1.21W)

?

享受生育保險的條件是什麼?

在實際生活中,只有滿足相關條件的職工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那麼,享受生育保險的條件是什麼呢?此外,我國生育保險條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下面,馬上請大家隨本站小編來了解下吧。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繳費累計滿1年以上,並同時繼續為其繳費的”;“符合國家和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

《關於實施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生育保險繳費率依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年度全部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0.85%繳納。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用人單位為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繳費累計滿1年以上,並同時繼續為其繳費的;符合國家和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但在當年轉業、復員、退伍的人員及當年的機關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或機關事業單位調入企業的人員,已按規定及時參加生育保險者,不受累計滿1年的限定。需要提醒的是,生育保險待遇申辦期限為女職工分娩或終止妊娠後1年內。逾期申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受理。

延伸補充:

生育保險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及省政府頒的《河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的統籌與管理

第二條 在本市轄區內,實行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社會統籌即“:全民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固定工、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一律納入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範圍。

第三條 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由企業或用工單位,按企業工資總額0.9%的比例於每月上旬,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繳納。企業繳納的女職工生育保險金,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四條 凡應參加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統籌的單位,必須按時繳納生育保險金。對逾期不繳者,由社會保險機構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納入生育保險基金)。對弄虛作假,隱瞞少繳的單位,除追回款項外,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處罰。

第五條 繳納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單位破產、關、停、並、轉時,應及時向社會保險機構辦理轉移或停保手續。單位繳納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確有實際困難的,應書面報社會保險機構,經批准後方可緩繳,但最多不能超過半年。

第六條 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按隸屬關係實行市、縣(市、區)兩級統籌。已經進行生育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縣(市、區),可按本辦法進行修改,逐步並軌。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機構負責收繳、管理。生育保險基金在銀行專戶儲存,銀行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同期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併入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要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用。

第八條 社會保險機構按收繳的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總額的2%提取管理費。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和管理費免徵稅、費。

第九條 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加強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並接受當地財政、審計、婦聯、計生委等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三章 生育保險基金的使用

第十條 女職工同進符合下列情況時,享受生育保險;

(一)連續工齡滿一年以上;

(二)結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關法規規定。

第十一條 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專案及標準。

(一)正常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機構,按女職工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給女職工所在單位,單位再按生育女職工產假前月工資標準支付給本人。剩餘部分留給企業,不足的由企業補齊。

(二)分娩前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治療費和醫療費。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給每個生育女職工。其中產前檢查費100元,正常接生費300元(難產、雙胞胎接生費500元,剖腹產接生手術費800元)。超出上述標準的醫療費及藥費,由單位報銷。

第十二條 女職工休滿產假後,由單位填報《生育保險金報銷單〈,持戶口簿、準生證、出生證(或嬰兒死亡證明)、獨生子女證、醫院證明(難、順、剖腹產)及職工工資花名冊,到社會保障機構辦理生育保險金結算手續,當年費用當年結清。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三條 對濫用職權,侵犯生育女職工僉權益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並璀該單位給予被侵害生育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僉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有關部門要在一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生育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貪汙、挪用生育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貪汙追究其刑事責任。構不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

以上內容就是我們關於享受生育保險的條件是什麼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享受生育保險有兩個重要條件,即用人單位有為職工購買生育保險,其次,職工的生育情況符合國家、省、市的政策規定。如果對此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諮詢,我們本站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