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社會保障>社保>

公司社會保險繳費憑證怎麼開具?

社保 閱讀(2.5W)

一、公司社會保險繳費憑證怎麼開具?

公司社會保險繳費憑證怎麼開具?

企業繳費成功後,可以到開戶銀行列印《電子繳稅付款憑證》,也可以前往辦稅服務廳開具稅收完稅證明,作為繳費憑證。具體開具社會公司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的方法如下:

1、已辦理過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市民卡”)的人員,可憑市民卡通過自助查詢機進行列印

2、市民卡正在辦理之中或未辦理市民卡的人員可憑本人身份證通過自助查詢機進行列印;

3、已辦理過網上註冊的人員,可登陸人力資源進行查詢列印;

4、按以上三種方式均無法獲取參保繳費證明的人員,可委託他人辦理,由受託人憑委託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和受委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到櫃檯查詢列印。

二、職員上班多長時間交社保?

1、職員上班三十日內,單位就需要為其繳納社保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2、單位需要在成立後的三十日之內,到社保局辦理社保的開戶手續

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稽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登出等情況。

在與特定的公民建立用工關係的三十日之內,單位就需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在繳費之後,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採取事宜的方式開具社會保險繳費憑證。逾期沒有辦理社保繳納費用的單位,由於違反了《社會保險法》等法律的規定,需要繳納一定數額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