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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會保險登記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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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社會保險登記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北京市社會保險登記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參保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資訊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企業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二)事業單位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

(三)社會團體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副本);

(四)國家機關持單位行政介紹信;

(五)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佈的組織機構統一程式碼證書;

(六)其他核准執業的有關證件、資料。

外商投資企業還須持有關部門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外國、港澳臺和外商機構在北京設立的辦事處(機構),須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門簽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或《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註冊證》。

國內駐京非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還須提供上級法人單位開具的辦理參加北京市社會保險統籌全權委託授權書。

對參保單位填報的《北京市社會保險單位資訊登記表》、提供的證件和資料,社保經(代)辦機構應當即時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稽核完畢,併為參保單位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繳費專戶開戶通知》,參保單位憑此通知到指定銀行開設繳費專戶;社保經(代)辦機構依據銀行開戶回執對參保單位予以登記並核發《登記證》。

二、公司繳納社會保險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稽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登出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不管在北京市還是其他的城市,新成立的企業必須要在30天之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證,事實上,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要準備的材料跟企業型別是相關的,像是外商投資企業就需要準備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