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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辦法先行支付暫行是什麼?

社保 閱讀(2.7W)
時間:2023-12-19 03:00:11瀏覽:1928次來源:本站小編整理社會保險基金辦法先行支付暫行是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主要關係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規定,以及職工工傷賠付具體實施的條例等,以及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社保義務等。
社會保險基金辦法先行支付暫行是什麼?

社會保險基金辦法先行支付暫行是2011年7月1日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根據這一規定,不管用人單位有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患病或者受傷,社會保險基金都會對醫療費進行先行支付。

第一條為了維護公民的社會保險合法權益,規範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或者居民(以下簡稱個人)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的,其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大小依法承擔。超過第三人責任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前款規定中應當由第三人支付的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在醫療費用結算時,個人可以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並告知造成其傷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

第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個人根據第二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後,經稽核確定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應當按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規定先行支付相應部分的醫療費用。

第四條個人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被認定為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個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並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

第五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個人根據第四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後,應當審查個人獲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等情況,並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於個人所在用人單位已經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且在認定工傷之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醫療費用,並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退還先行支付的費用;

(二)對於個人所在用人單位已經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在認定工傷之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無先行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醫療費用;

(三)對於個人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且在認定工傷之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支付超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醫療費用,並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償還先行支付的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不支付其餘部分醫療費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四)對於個人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在認定工傷之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無先行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支付全部工傷醫療費用;用人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不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綜合上訴,任何事情都是法律條例,社會保險也不例外,為了社保的保障制度,制定的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能夠按照章法履行,把保障做到切實可行,保障到每個需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