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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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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條例
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條例有沒有什麼規定?
 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社會經濟結構、勞資力量對比的必然要求,其設計理念是傾斜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行支付”。但該法關於先行支付制度的規定顯然還停留在簡短的法律條文中,沒有具體的執行規定,《工傷保險條例》對該制度亦未置一詞。現實的需求和立法的不足使得具體的補充細則呼之欲出。2011年6月29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該法對先行支付的具體實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 關於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條例有沒有什麼規定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