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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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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記賬憑證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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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待遇結算單怎麼記賬




    把票據影印入帳:借 其他應收款-工傷保險 貸 現金,發票交給社保局,收到賠償款借 銀行存款 借 管理費用-福利費 (賠償差額)貸 其他應收款-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內容具體有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工傷賠償中的賠償款是由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給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給付。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 的規定追償。



    綜上所述,公司應該給每一個員工購買相應的保險,這是對每一個勞動者的基本保障,當然如果在工作中受到工傷的那麼工傷保險就會作出相應的賠償,而勞動者進行工傷鑑定後得到的結果,公司也應該按照標準進行工傷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