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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損失能抵扣嗎 | 可以直接稅前做折抵嗎

外商投資 閱讀(1.81W)

我國“走出去”戰略的事實,很多企業走出國門,向境外投資,在外經營存在更大風險,其種類比起國內有過之而無不及,有企業會擔心企業發展問題,提出如對於境外投資損失能抵扣嗎?針對這類問題,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境外投資損失在納稅之前不可抵扣,必須要做納稅調整處理。此項措施目的在於保證納稅環境安全,減少惡意逃稅現象發生。

境外投資損失能抵扣嗎?可以直接稅前做折抵嗎?

法律依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每一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准予扣除專案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以及《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六)項: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股息收入。並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進一步明確規定:“條例第五條(六)項所稱股息收入,是指納稅人對外投資入股分得的股利、紅利收入。”由此可見,投資方企業從聯營企業、被投資企業分回的利息(利潤)、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組成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從其他企業分回的已經繳納所得稅的利潤,其已繳納的稅額可以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根據財稅字[1994]第009號及財稅字[1996]第079號文規定: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於聯營企業或被投資企業,不退還所得稅;如果聯營企業或被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與投資方企業適用稅率一致,或由於聯營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而實際執行稅率低於投資方企業的,則投資方從聯營企業或被投資企業分回的利潤、股息、紅利不再補稅;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聯營企業或被投資企業,投資方分回的稅後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

以及關於答案是不能的法律依據。境外投資損失不能折扣的一方面是為了保證我國稅收環境的安全,保證我國稅收的完整,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保證了稅收的完整,就保障了我國國計民生的需要,另一方面,不能抵扣不代表不通人情,企業在外經營有盈有虧,我國讓企業走出去的目的加速資本流動的同時也給了企業更大的發展平臺,這是一個互利共贏的過程,在虧損的情況下首先要做的是保證企業能夠繼續經營,所以我國允許做稅收調整,以保證企業可以繼續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