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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轉外商獨資是否可以

外商獨資 閱讀(1.41W)

企業的種類很多,但是一個企業的組成有的時候也會隨著發展而發生變化,合資轉外商獨資也是存在的,為了就是能夠有一個更好的發展。合資可能是國內的企業參與的,但是外商獨資企業就意味著完全由外商參與的,這兩種企業存在很大的差別,兩種型別的轉化也是有嚴格規定。但是具體的該怎麼轉變,可以到下文了解。

合資轉外商獨資是否可以

一、合資轉外商獨資是否可以

外商投資的合資、合作企業轉為外商獨資企業,在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規定的前提下,經企業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並作出決議後,按有關規定報原外資審批機關批准。

二、外商獨資企業變更為中外合資企業需要哪些手續

(1)企業申請(需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2)股權轉讓協議書;

(3)驗資報告(影印件);

(4)公司章程規定的最高權力機構做出的決議或決定;

(5)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協議書;

(6)股權接收方開業證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證明檔案、商業登記證或營業執照、資信證明、股東名錄、董事會名錄、股東或董事會授權簽字代表的決議,若投資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證件影印件及資信證明(由開戶銀行出具);

(7)新董事會名單影印件(須有董事本人親筆簽名、職務、委派方);

(8)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影印件;

(9)辦理人員授權委託書及身份證影印件、驗資報告影印件;

(10)承諾書(需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11)《法律檔案送達授權委託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覆印件;

(12)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檔案。

三、外商獨資和中外合資稅收優惠的區別

外商獨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在稅法中統稱為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方面沒有區別。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在個人所得稅問題上適用《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暫不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外商獨資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方面。

增值稅方面,有采購國產裝置退增值稅的稅收優惠。國稅發[1999]171號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核定退稅的投資總額內,採購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以及《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投資專案的國產裝置,凡在1999年9月1日以後購進的,可全額退還國產裝置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可按規定享受定期減免優惠、地區稅率優惠、購買國產裝置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追加投資優惠、再投資退稅、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

定期減免優惠,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採專案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徵、減徵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地區稅率優惠,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專案的,可以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購買國產裝置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財稅字[2000]49號文規定:“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裝置,對符合《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裝置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專案,除國發〔1997〕37號規定的《外商投資專案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產裝置投資的40%可從購置裝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

追加投資優惠,財稅[2002]56號文規定:“從事經國務院批准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專案的外商投資企業,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其投資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資專案所取得的所得,可單獨計算並享受稅法第八條第一、二款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一)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6000萬美元的;(二)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1500萬美元,且達到或超過企業原註冊資本50%的。”

再投資退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百分之四十稅款,國務院另有優惠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國稅發[1999]173號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是一件大事,涉及到企業的生死存亡,涉及到企業的未來的發展方向,也覺得了企業的性質的轉變,合資的股東可以為國內的股東,但是外商獨資的股東一定的外國的股東,對於這類外商獨資企業的監管力度也要隨之加強,從合資轉變到外商獨資需要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確保轉變的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