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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獨資企業股權質押資本金規定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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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獨資企業股權發生變更的時候,國家為了防止有些不法的外商投資者將全部的股權抽走,使得所謂的外商獨資企業變成空殼子。所以國家對於外商獨資企業股權質押資本金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在股權發生變動以後,外商投資者所持股份比例必須要符合國家規定才可以。

外商獨資企業股權質押資本金規定是多少

一、外商獨資企業股權質押資本金規定是多少?

除非外方投資者向中國投資者轉讓其全部股權,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於企業註冊資本的25%。

第六條 經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繳付出資的投資者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通過簽訂質押合同並經審批機關批准將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企業。

在質押期間,出質投資者作為企業投資者的身份不變,未經出質投資者和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投資者不得將已出質的股權轉讓或再質押。

二、需要變更股權的,企業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檔案:

(一)投資者股權變更申請書;

(二)企業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協議;

(三)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影印件;

(四)企業董事會關於投資者股權變更的決議;

(五)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後的董事會成員名單;

(六)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並經其他投資者簽字或以其他書方式認可的股權轉讓協議;

(七)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檔案。

第十條 股權轉讓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轉讓股權的份額及其價格;

(三)轉讓股權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讓方根據企業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五)違約責任;

(六)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七)協議的生效與終止;

(八)訂立協議的時間、地點。

三、股權質押是否需要登記?

股權質押需要登記。股權質押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我國《物權法》在規定股權出質問題時考慮到股權登記機構的區別,對股權質押採取不同的規定。《物權法》第226條第1款規定: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質押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未交付質物的,合同不生效。對此,《物權法》第212條明確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我國規定,外商獨資企業股權質押資本金不能低於企業註冊資本的25%。其實股權發生變更以後,一些連帶的債務債權責任人仍然需要外商投資者承擔一部分的責任的,而且股權即使在質押期間,外商投資者仍然作為企業投資者的身份是不會變動的,投資者不能將自己的股權質押給自己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