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涉外專長>涉外婚姻>

辦理離婚一般需要哪些材料?

涉外婚姻 閱讀(2.8W)
辦理離婚一般需要哪些材料?
律師解析:如果是協議離婚的需要帶下列證件: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四)如果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還需要帶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如果是訴訟離婚需要帶下列證件:
一、訴訟狀。
二、原告身份證明:如身份證。
三、結婚證或者婚姻關係證明。
四、支援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