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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法關於走私案件移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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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關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實行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海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查緝走私工作。有關規定由國務院另行制定。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的走私案件,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移送海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地方公安機關依據案件管轄分工和法定程式辦理。

海關法關於走私案件移送的規定

上述條文就是對國家的緝私體制和走私案件的移送作出的規定。

首先,在海關法中確立了國家實行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這是因為走私是一種綜合性的、危害面很廣的經濟犯罪,涉及多個領域和管理環節,必須在強化進出境監督管理,規範對外經濟貿易行為,整治進出口貿易秩序和國內市場秩序,加強金融監管等方面實行聯動,施行綜合治理,這樣才能有效的打擊走私活動。統一處理,這是指查獲的走私案件,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實行統一處理;各部門查獲的走私貨物、物品和價款,依法交由海關統一處理,由海關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任何人不得坐支截留,不得侵害依法歸國家所有的財物。所以規定統一處理,既是與海關法所確定的海關體制是相適應的,也是為了保護國家的利益。

第二,海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查緝走私工作,這是由海關的基本職能所決定的,也是明確了在各有關方面的聯合緝私中海關所應承擔的具體職責,以及海關與其他部門、單位之間應有的工作關係和法律關係。在緝私工作中,具體的組織,應有的協調,所需的管理,由法律確定海關負責,可以使緝私工作責任明確,有秩序地進行。

第三,關於走私案件的移送,由海關法制定了明確的規則,這是很必要的,主要的意思為:

一是,在聯合緝私的體制中,各行政執法部門都可能有查獲的走私案件,但對這些案件應當依法移送法定的部門處理,而不是誰查獲了走私案件就可以由誰處理。

二是,對於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的走私案件,如果屬於是行政處罰的,也就是尚未構成犯罪的,就應當移送海關依法處理,這是具體執行由海關統一處理的法定原則的。實際上這種移送就是以法定的程式確定了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的義務,以及海關統一處理的職責。

三是,對涉嫌犯罪的走私案件,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即對刑事案件有權辦理的機關,具體的是按照案件的管轄分工,移送給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或者地方公安機關,這些都需根據法定的程式辦理,包括公安機關接受移送的走私案件後,也都要依法辦理,遵守法定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