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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報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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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報關稅手續如下:
1、接貨:進口商或國外公司以電話或傳真通知貨代貨物即將入關,並提交清關檔案。委託人應當向貨運代理提供所委託報關事項的真實情況。
2、報關:報關員在接到清關檔案後先行稽核,稽核無誤後交由海關進行清關。
3、出稅:在海關稽核無誤後,將會自動打出一份進口關稅稅單和增值稅稅單,由客戶直接交納稅金,或由貨運代理代墊稅金。進口轉關貨物,按貨物運抵指運地海關之日的匯率和稅率徵稅。
4、查驗:稅金交納後等待海關的進一步指示。海關如需查驗貨物,則由報關員和海關官員共同檢驗,查驗合格後,貨物方可放行。
5、送貨:根據進口商的要求,貨運代理可派車將貨物送至指定地點。
6、成本核算:在此票貨物順利清關並安全抵達進口商指定地點後,進行後期成本核算。
7、貨運代理進口報關發生的費用如下:運輸費、報關費、代墊稅金、操作費、倉儲費等。
8、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時,原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以及保險公司證明、承運人溢裝、漏卸的證明等有關材料。原出口貨物海關已出具出口退稅報關單的,應交回原出口退稅報關單或《出口商品退運已補稅證明》,海關核實無誤後,驗放有關貨物進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進出口貨物申請擔保的管理》第七條 
對要求減免稅的進出口貨物在未辦結有關海關手續前,報關人申請擔保要求先期放行貨物,應支付保證金。保證金的金額應相當於有關貨物的進口稅費之和。
在擔保期限內要求辦理有關貨物的進口手續的,經海關同意,可將保證金抵作稅費,並向報關人補徵不足部分或退還多餘部分。
海關收取保證金後向報關人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證金收據》報關人憑以在銷案時向海關辦理退還保證金手續。
對於應納稅貨物,如要求用保證函緩繳稅款,應由緩稅單位的上級機構或開戶銀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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