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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轉讓印花稅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企業納稅 閱讀(2.78W)

1、商標權轉讓印花稅的規定

商標權轉讓印花稅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這種轉讓形式一般發生在公有制國家。這裡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財產流轉的計劃和行政。例如我國國有企業根據行政命令發生分立、合併、解散或轉產,必然會發生註冊商標主體變化的問題。國務院發出通知,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國務院通知指出,為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分配關係,國務院決定,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由現行按中央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因採用在應稅憑證上貼上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誌而得名。

2、印花稅的定義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調整為中央收入。國務院通知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要從全域性出發,繼續做好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徵收管理工作,進一步促進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轉讓的手續辦理編輯備案手續由哪一方當事人辦理。中國《商標法》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3、商標權轉讓手續

但有些國家的商標法規定應對使用許可合同辦理註冊手續,所以在外國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還常有規定辦理合同註冊手續的條款。如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方具有外國國籍。被許可方具有中國國籍,則在該外國的合同註冊手續或備案手續應由許可方負責辦理。為防止因發放商標使用許可而產生的欺騙性後果,合同應規定被許可人的商品質量應不低於許可人的相同商品的質量。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許可人既有權利也有義務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被許可人有義務接受許可人的監督,並有義務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

為保證商品質量,雙方還應約定其他的有關措施,如許可人向被許可人提供樣品、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等。此外,雙方還應約定有關的保密義務。轉讓形式編輯註冊商標的轉讓是商標註冊人在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

4、註冊商標的轉讓一般有以下幾個形式:

合同轉讓轉讓人通過合同,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內容、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這種形式的轉讓一般是有償的,即轉讓人通過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而收取一定的轉讓費用。

繼受轉讓註冊商標的繼受轉讓,有兩種情況:

(1)註冊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結束後,有繼承人按繼承程式繼承死者生前所有的註冊商標。

(2)作為註冊商標所有人的企業被合併或被兼併時的繼受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