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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是什麼?

企業納稅 閱讀(6.57K)

大家都知道的是,在我國保險合同是分為財產保險通以及人身保險合同的。或許大家都知道的是,對於我國的工資收入是需要繳納稅費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保險也是需要繳稅的。因此很多人想知道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是什麼?下面為大家介紹。

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是什麼?

一、財產保險合同按投保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徵稅範圍“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立合同人按投保金額萬分之零點三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對財產保險合同按投保金額的千分之一計算繳納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財產保險合同按投保金額的千分之一計算繳納印花稅。

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繳納費率:

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為保險費的千分之一。合同雙方均需交納。

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徵稅範圍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為保險費的千分之一。其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印花稅為保險費的0.5‰,購銷合同為保險費的0.3‰。

二、保險合同繳納印花稅政策解讀

第一,財產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依據。

1、一般規定。《國家稅務局關於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國稅函發[1990]428號)規定,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徵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計算徵收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零點三改為千分之一。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管理司關於改變保險合同計稅依據適用範圍的批覆》(國稅地函發[1990]20號)規定,保險合同的應稅金額由按投保方的“投保金額”計算改為按承保方的“保險費收入”計算,並不改變其納稅人和繳納方法。因此,簽訂保險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對各自所持的保險合同,均應按其保險費金額計稅貼花。

納稅人需要注意的是,保險公司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的保險業務,在與投保方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由代辦單位或者個人,負責代保險公司辦理計稅貼花手續。

2、加保和退保。

《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第三十九條規定,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餘部分退還投保人。

現行稅收規定,加保不再補貼印花,退保不再退還印花稅。《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25號)第七條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第九條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並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首先就是我國根據法律規定,財產保險合同的印花稅的計稅是按照投資保險的金額的1‰來進行計算的。當然,在這裡小編還需要告訴大家的是,根據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危險程度加深的話,那麼可能會要求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