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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徵地補償是否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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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徵地補償是否交稅

政府徵地補償是否交稅?

徵地補償款是不需要繳稅的,政府徵收集體土地,公司獲得補償,不徵收“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

國家徵地補償具體有以下內容:

根據我國現行法規,《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檔案,無論支付徵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註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第一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中關於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檔案,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檔案,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企業 所得稅處理的應當是因政府行為而進行的政策性搬遷,因企業自身原因而進行的搬遷不得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搬遷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是從政府財政、土地部門直接取得的收入。對搬遷企業直接從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取得的補償,不屬於《通知》中所稱的政策性搬遷收入。

企業因政策性搬遷而處置除土地使用權之外的其它資產取得的收入,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可以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搬遷企業取得實物補償的,以簽訂補償協議時確定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搬遷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可自政府搬遷公告、檔案明確的搬遷期限開始之日的次年度起,五年內暫不併入應納稅所得額,五年期滿的當年度,企業應將已實際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按照《通知》的規定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徵地補償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稅費的繳納,但是國家的有關的部門進行徵收,一般情況下就不需要交稅,在法律規定中,此類問題已經有了明確的限定,所以在生活中,解決此類問題只要按照有關的程式進行就可以,不必過於擔心稅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