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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遺囑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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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遺囑公證

標準遺囑公證書

1.格式 遺囑公證書        ( )××字第××號  茲證明×××(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現住址)於×年×月×日在 ×××(地點或者公證處),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證員,也可以是見證人) 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遺囑,並在遺囑上簽名(或者蓋章)。  經查,遺囑人的行為和遺囑的內容符合《民法典》第16條的 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年×月×日         2.說明  遺囑是公民生前處理自己所有的財產及其他事務,並在其死後發生法律效力的 行為。遺囑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遺囑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立遺囑的行為真實、合 法的行為。經過公證的遺囑一般不得變更或者撤銷。如果有幾份遺囑同時存在,以 最後的公證遺囑為準。辦理遺囑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  (1)遺囑是立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因此,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 辦理。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與其能 力相適應的情況下所做出的遺囑行為才是有效的。  (2)立遺囑人應當到遺囑行為發生地或者遺囑人住所地的公證處辦理公證。 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必須為遺囑人所有,其財產的範圍包括動產、不動產和其他有 價證券。立遺囑人可以要求見證人在場見證。  (3)申請遺囑公證人應當提交的檔案包括:①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 證、戶口簿等;②立遺囑人處分的財產所有權的證明;③遺囑的草稿等。  (4)公證機關應當為遺囑人的遺囑內容保密。